本报讯 (记者 柳 旭) 为加强和规范老地名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地名文化,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老地名保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老地名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提出,老地名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护优先、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原则。要保持老地名相对稳定,对纳入各级各类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随意更名。老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需要异地迁移时,其标准地名应当保持不变。对于已经消失成为历史地名的老地名,可以视情况采取派生、移植等复活方式在同类新生地名命名中使用,以延续历史文脉。
《办法》明确,老地名包括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区域历史文脉的地名以及沿用时间长、指位性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知名度、影响力且具有保护价值,或者在发音用字方面具有明显地域文化特征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