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等7个方面,全方位细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措施,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条例》立足省情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将山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条例》特别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校园欺凌防范、网络沉迷防范、新业态管理、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等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增强相关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回应社会关切。
《条例》一是细化家庭和学校保护责任,在家庭保护中明确了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强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义务;在学校保护中,对未成年学生体质监测、个人信息保护、“双减”政策落实、家校联系、心理健康等热点问题作出规定。二是鼓励措施与禁止规范并举,尤其是针对医疗美容、文身、电竞酒店等新业态领域,规定了约束或者禁止条款,设定了法律责任。三是构建权责明晰的网络保护规范,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其设置时间管控、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四是突出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山东特色,在政府保护中,明晰政府有关部门在校园、交通、食品、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职责;在司法保护中,总结公、检、法、司的工作联动经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流程规范化发展。五是强化弱势群体特别保护,要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特别保护制度,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权利;规定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根据需要开展监护评估;落实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精神,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根据自身能力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进入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李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