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现就开展2022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2022年度民政标准立项:
(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
(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老旧标准拟修订、废止的。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
二、申报材料
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
(一)标准草案稿(或者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
(二)标准立项建议书(应有业务主管司局盖章,见附件);
(三)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请按照《202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提供标准体系表、预研材料等申报材料;
(四)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
三、有关要求
2022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一)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要对照相关民政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正式上报前应当与相关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沟通,于2022年3月5日之前报相关司(局)和标委会。
(二)民政部各相关司(局)、标委会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有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标委会商相关司(局)负责可行性、合法性审查并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无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所属司(局)负责审查。
(三)各相关司(局)和标委会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统一送交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组织标准立项评审,通过评审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以民政部名义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通过评审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报部领导审定后列入年度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
(四)优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各标委会、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对现有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和废止计划建议,并明确具体任务和进度。
(五)鼓励基层民政单位、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各社会组织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参与民政标准起草。
附件: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
民政部办公厅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