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民政部于2018年10月在全国100个救助管理机构启动人脸识别试点工作。截至2019年底,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技术使用量达55825次,先后比对识别身份信息7656例,识别率达14%,为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治理跑站骗票行为、甄别在逃嫌疑人提供了技术手段支撑,有效提升了救助管理机构身份核查和寻亲服务能力,提高了救助管理机构风险防控水平。为进一步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能力,民政部决定,在全国救助管理机构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工作
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是高新智能技术在救助管理领域的有益尝试,是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体球网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救助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升寻亲效率,有效帮助滞留受助人员寻亲返家,缓解长期滞留受助人员照料安置压力,有利于提高基层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甄别能力,强化站内安全综合管理,降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风险。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身份查询手段、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能力的科学有效措施进行安排部署,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严格管理,规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流程
(一)严格操作程序。救助管理机构应将人脸识别作为入站登记必要程序,第一时间对所有入站人员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查询,重点甄别疑似走失、被拐人员,疑似智力残疾、精神障碍受助人员,疑似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反复求助人员等特殊人群。应树立规范操作意识,严格按照《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执行有关操作。
(二)规范人像录入标准。救助管理机构在采集人像、录入系统过程中,可以使用人脸识别器直接采集头像数据,也可以使用摄像设备采集照片。采集的头像数据或照片格式应符合《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不得通过影像软件在视频资料或其他照片中截取人像信息;对多次入站人员,必须采集、录入新入站照片,不得使用系统原有照片。民政部门应定期对本级救助管理机构照片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规的录入情况要及时提醒督促,并予以替换。要切实提高照片采集的精确度和规范性,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将对照片采集情况进行动态抽查和检查,对因采集不清、重复使用、视频截取等不规范采集造成工作失误的,将通报有关救助管理机构和当地民政部门,造成重大问题的将依规依法严肃追责。
(三)加强数据研判。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充分、有效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查询结果,对筛选出的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尤其对相似度较高,以及相似度虽然较低但局部特征相似的人员进行重点识别。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学习人像比对业务知识,提高对筛选信息的敏感度,充分利用疑似线索甄别、查找受助人员身份。
(四)保障信息安全。救助管理机构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将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账号管理、数据录入、结果比对等工作分解到岗、责任到人。救助管理机构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服务责任主体,应对其录入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务必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杜绝错录、漏录等情况发生,切实做好账号管理、数据安全等工作,避免密码口令泄露,保障受助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安全和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过程中产生信息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
(五)注重成果应用。各地应及时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应用成果台账。对疑似跑站骗票、反复求助的,应与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沟通联系,督促其加强源头治理;对职业乞讨人员,应将其信息转送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请其加强街面综合治理;对长期滞留人员中有救助经历的,应与先期救助的机构及时对接联系,协同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
三、加强领导,确保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取得实效
(一)全面推广应用。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为救助管理机构配齐必要设施设备,为救助管理机构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提供保障条件;要加强督促指导,定期检查人脸识别技术推广应用情况。救助管理机构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突发网络安全事故的,要及时联系技术人员,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尚未使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省(市、区),要按民政部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到本省(市、区)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数据可以同步交换。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地民政部门要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开展人脸识别技术运行管理及数据分析研判等课程的专题培训和学习,确保一线工作人员了解人脸识别技术的一般常识,熟练掌握相关功能和操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根据筛选信息对受助人员身份进行综合研判。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成功甄别身份典型事例的宣传,及时报道一线救助职工的先进事迹和寻亲故事,让社会各界知晓寻亲途径和工作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救助寻亲工作、促进走失人员回归家庭的良好氛围。每年12月底,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将本年度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情况报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附件: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技术主要用于协助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甄别比对受助人员身份信息。
第三条 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和人脸识别比对结果仅作为工作参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关信息用于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发生信息泄露情况的,由本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救助管理机构对本机构受助人员录入的人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重点甄别情形第五条 求助人员由公安机关等部门护送来站,且无法说清自己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在为其办理入站登记时,应当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查询其他救助管理机构是否曾经救助并登记过身份信息。
第六条 求助人员为疑似跑站骗票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查询其历史求助记录等进行综合研判。
第七条 求助人员不愿提供身份信息,或疑似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查询其在历史求助记录中的身份信息进行研判。
第八条 走失人员家属提供走失人员照片,请救助管理机构协助寻亲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查询,并向走失人员家属反馈查询结果。
第九条 救助管理机构研判站内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可能有过多次流浪乞讨经历的,应当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查询其他救助管理机构是否曾经救助并登记过身份信息。
第十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技术使用台账,记录每次使用的日期、情形、待核查人员姓名、救助编号、核查结果、经办人员等信息。
第三章
操作要求第十一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人脸识别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并对具备人脸识别权限的账号做到专人专用。
第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严格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一)将待比对的相关人员照片导入电脑。照片要求:相关人员清晰正脸(左右旋转角度小于45度),无遮挡,普通近视眼镜无影响);人脸范围不小于100×100像素,人脸在图片中的占比不超过50%;图片尺寸不超过3000×3000像素,图片大小不超过500K,图片格式为jpg,无过度曝光、逆光、抖动等硬伤。
(二)使用本机构用户名、密码登录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地址为http://lljiuzhu.mca.gov.cn,用户名、密码及系统使用要求见《民政部办公厅体球网启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三期)的通知》(民办函〔2015〕302号)。
(三)进入救助管理模块“人脸识别”-“人脸识别查询”页面,点击“上传”按钮,成功上传相关人员照片后,点击“搜索”按钮,系统弹出“人脸搜索列表”窗口,并按照相似度排序显示人脸比对结果列表。
(四)在“人脸搜索列表”窗口中双击任意其中一项结果,可显示当次救助的详细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疑似比对成功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查询相关救助记录、报请公安机关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核实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受助人员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 救助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确认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后,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等手续;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为其提供救助服务,并帮助其联系亲友,及时办理离站手续。
第十五条 救助管理机构查明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后,应当在24小时内撤销其在全国救助寻亲网上的寻亲公告。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