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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对海仓慈善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海仓慈善基金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和2015年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11条的规定,民政部决定对海仓慈善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政部依法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海仓慈善基金会未到民政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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