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在充分考虑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经济状况变化的基础上,修订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积极推进建立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已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社会救助申请需做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等,急难型救助除外),应严格按照新核对办法执行。 二是充实了家庭收入与支出内容。明确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类;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同时,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的具体内容及评估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对于科学合理判断救助对象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情形将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三是对低保家庭收入核定进一步放宽。为了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依靠劳动改变生活,明确“低保渐退”和就业成本抵扣政策。如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自首次就业当月起1年内,按就业收入的15%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最高不超过600元)。确保低保家庭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四是新增适当放宽对财产要求的“豁免”制度。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康复、重病人员治疗,对车辆和家庭货币资金适当放宽了有关政策。如对家用机动车,规定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现值不超过2.5万元。对于因为治疗疾病,家庭成员人均存款超过同期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这一制度创新对于提高低保家庭生活质量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有助于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从而让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可持续。(根据天津市民政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