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立“1+2”制度凝聚社会组织监管合力

时间: 2022-05-16 15:5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在联合多部门修订《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又出台了《社会组织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以下简称“两个机制”),建立起“一个办法”+“两个机制”的“1+2”监管体系,凝聚综合监管合力。

完善“一个办法”,形成监管“一盘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2019年10月,由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印发,建立部门联动、上下一体、权责分明的社会组织长效监管机制,改变了部门“不愿管、管不好”局面。2021年,为提升《监管办法》的实效性和操作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结合宁夏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民政厅再次牵头13部门对《监管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细化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任务,厘清权责边界,压实社会组织监管责任。

建立“两个机制”,推进“联席+联动”。建立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社会组织执法监管联席会议由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等11个成员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履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析研判形势任务、协调查处违法活动、联合开展检查指导等五项职责,采取召开工作会议、开展信息交流、联合执法协调三种形式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主动研究政策,建立完善相关措施,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推进联合惩戒落实。建立资金联动监管机制。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公安厅、财政厅、审计厅等7部门组成。各部门结合职能任务,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监管。依法对社会组织违反资金监管规定及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加强对社会组织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将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做好大额经费支付的监测,加强对外汇账户和跨境资金往来监管,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