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了通报、提醒、挂牌督办、约谈、督查等五种督导方式,规范了督导工作程序,是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落实,推动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妥善解决的创新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省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指出,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一般性事件或者倾向性问题苗头,省政府未保办下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风险提示单》,对存在风险地区或者单位予以提醒。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故、恶性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负面舆情的,省政府未保领导小组对省辖市未保领导小组(委员会)进行挂牌督办,下发《督办通知书》。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整改效果较差的地方和单位,省政府未保办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发函提醒、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 《实施办法》明确,省政府未保领导小组根据督导内容对各地区和省政府未保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或者组织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可以采取要求督查对象自查、座谈交流、资料调阅、入户走访、实地查看、访谈评估等方式。省政府未保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对于实地督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者突出问题,督查组应当及时向被督查对象反馈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推动立行立改。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督导工作的有关纪律要求。(根据河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