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全省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和源头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近日,青海省民政厅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为中心,集中三个月的时间,对长期滞留青海省20名无户口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落户安置工作,对屡送屡返、反复流浪乞讨、多次救助仍然流浪乞讨的46名青海籍人员加强源头治理,在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积极协调,集中办理落户。青海省部分流浪乞讨人员由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确认其户籍,或者无法查明其户籍,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或托养机构无法回归社会,自7月份下发通知以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依据政策规定,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集中力量,对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查找到身份信息的人员、因长期流浪在外其户口被流出地公安机关注销的受助人员、未进行过户口登记的受助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并给予妥善安置。全省7市(州)16个县(市、区)20名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先后落户本地区和公办福利机构,为他们能够就地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提供了必要条件。 标本兼治,强化治理措施。标本兼治,强化措施,注重从源头上建立健全治理机制和回归稳固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反复流浪乞讨问题。对长期滞留的无户口人员,及时为其在安置地登记常住户口;对已经办理落户的流浪乞讨人员,帮助他们落实残疾人补贴、特困供养、城乡医保、养老保险等,确保他们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有序衔接;对已经返家的人员进行定时回访,发现存在生产、生活及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困难的,积极协调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落实有关政策予以帮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对确已无家可归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主动接收,安排到政府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精神卫生福利院等公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一人一策,分类精准帮扶。各级民政部门履行牵头管理职责,会同公安、司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青海省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的源头治理工作,对送返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帮扶、保护和支持,让他们不想流浪、不再流浪。目前,全省已安置流浪乞讨人员46名,共有17名长期滞留人员托养在公办福利机构,已有14人纳入低保、8人纳入特困供养、4人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1名纳入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为2人发放临时救助金、为1人进行医疗救治、为1人解决住房和工作问题、安排1名人员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民政部门与多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监护人、乡镇、村(社区)签订监管照护协议3份。(根据青海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