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青海省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巩固全省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成效,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11月11日,经青海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提高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提高32元,从原640元/月提高到672元/月,增幅为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提高384元,从原4800元/年提高到5184元/年,增幅8%。本次提标,将惠及全省城乡困难群众33.5万人。 根据《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各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青海省连续第十三次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续提高,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将“小财政”办“大民生”执政理念一以贯之的具体行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效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在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提标补发工作。(根据青海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