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监护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民政部门的新职能。 当出现下列7种情形之一时,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包括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如果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民政部门经评估后,可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如果发现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可拨打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12345,及时提供线索。 (本报记者 雷 耀 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