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伟涛)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要求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管理办法》要求,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4倍;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等情形外,不得支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的退费条件、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等情形,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的情况,并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进行抽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