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的路径:
制度、技术与能力

时间: 2024-06-18 15:25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杂志6月上

卢 玮

儿童是国家的希望,儿童工作是千秋大业。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正式实施,确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格局。《未保法》全文共出现13处“社会组织”,赋予社会组织参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六大保护的职能。如第四章社会保护部分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事实上,过去几年,各地社会组织已经对参与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的实践作出了有益探索和尝试;一些地方政府先试先行,将保护儿童的工作职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并对社会组织能力提出高标准要求,希望社会组织以赋能儿童及其家庭为目标开展工作。一场制度、技术与能力走向协调发展,共同推动儿童关爱保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努力正在持续推进,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呈现出政策机制逐步精准、技术路径日益清晰、专业能力阶梯式提升的发展趋势。

对社会组织来说,需要在制度、技术和能力三个关键工作上下功夫。首先,在法治化制度建设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是重要的参与者,是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助手。因此,要注重推动建立一套更大、更丰富、更系统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如制定儿童福利法,完善困境儿童监护权转移保障机制,明确监护支持、监护监督、委托照护、监护能力确认等工作规范。同时,民政部门可为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保护工作制定准入标准,明确承接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从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要求,拟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的儿童服务相关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等。此外,对社会组织实行问责制,取消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社会组织承接儿童服务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在标准化技术建设方面,社会组织要提高自身专业性,如细化不同类型困境儿童及家庭尤其监护困境的评估标准,健全完善复杂个案识别程序,让更多潜在困境儿童及家庭成为服务保障对象。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关爱保护:一是把散点技术与服务体系构建结合起来,建立中央调控处理平台,明确社会组织在评估界定、分流处理、技术参与等方面的职能与责任;二是推动部门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可将社会工作者个案处理程序与中央、省级、地(市)、县(区)四级网络对接,推行有关工作实行“预防—边界预防—即时响应”三级响应机制,并纳入社会组织强制报告范畴,探索建立定向督导机制和督察追责机制。

在专业化双向赋能建设方面,对于儿童及其家庭来说,一方面,要秉承发展性价值理念,承认儿童与家庭的主体性,社会组织通过服务项目要更多激活他们的能动性,尊重他们的参与权,鼓励他们表达服务需要,拒绝给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贴标签”,挖掘潜在的抗逆力保护性因素(家庭的凝聚力、归属感、照顾、参与感等);另一方面,支持早期干预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做好配套服务,引导家庭成为儿童保护中的积极因素。对于政府来说,加大儿童福利保障领域的财政支出,扩大购买儿童关爱保护服务范围,为社会组织全面回应儿童及其家庭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提供政策支撑。对社会组织来说,做好从业者专业能力提升,做好评价监测的基础性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专业人才队伍。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