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新修改的《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 《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条例》提出,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民政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禁止在林地、耕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等区域内建造坟墓。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更新,保证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 (施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