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祝 闯) 为加快建立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方式、机制、条件、程序等内容。 《办法》明确,天津市民政局成立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日常工作,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监督检查等工作。 《办法》指出,对养老机构按照5个等级进行评定,级数越高代表养老机构综合能力越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民政局发布等级评定通知后,养老机构可向所属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民政局依据各区民政局上报的审核意见,委托第三方评定组织对申报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评定委员会审核第三方初步评定意见,公示评定等级结果。公示、审核无异议后,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下发等级评定结果通知,并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统一颁发牌匾。第三方评定组织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已评定的养老机构抽查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