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日前印发《开展“乡村著名行动” 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乡村著名行动”。 《实施方案》注重体现内蒙古乡村地名建设工作特色,强调建立健全乡村地名法规政策,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修订;建立健全乡村地名申报、论证、审批、备案、公告等制度机制,指导旗县(市、区)结合乡村建设、村庄规模优化等,编制县级地名规划方案,条件成熟地区编制乡镇级地名规划方案;要求各盟市摸清所属乡村地名标志设置现状,根据人口居住密度和地名分布数量决定设置地名标牌数量,满足乡村建设、旅游发展、弘扬地区特色文化等需要;在旗县(市、区)政府驻地范围鼓励制作智慧门牌,提高地名服务水平。突出行政区划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将行政区划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融入乡村建设,健全落实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措施。加强乡村地名文化保护宣传,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评定工作,弘扬地名文化。 《实施方案》指出,“乡村著名行动”采取分类施策方式渐递推进。一是推动民政部确定的“深化乡村地名服务 点亮美好家园”2个试点旗持续发力、争创标杆,为自治区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做示范。二是拓面启动“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试点区,2024年从每个盟市选取1—2个旗县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试点行动,采取以点带面方式,总结出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做法。三是力争2027年年底所有盟市基本完成“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规定的阶段性任务目标,实现乡村标准地名信息在各领域规范使用,助力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有序推进。(乌日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