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雷 耀) 为加强和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有效维护儿童合法权益,近日,山西省民政厅、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服务对象、机构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实施细则》共6章、80条,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实施细则》明确,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设区市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等服务,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实施细则》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制订个性化抚育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采取类家庭养育模式,提供综合性服务。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开展跨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须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儿童身心成长状况,通过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方式,依法保障儿童接受教育。支持适龄儿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提高成年后的就业能力。 《实施细则》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的指导、管理、监督工作。鼓励民政部门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在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安置、社会工作、精神关爱等方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服务水平。对私自收留抚养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统战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