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村级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指导目录》《湖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规范及示意图》《湖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二批)》《湖北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式样及办理流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省级指导目录,制定本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负面事项三个清单,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对列入负面事项清单的工作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村级组织办理。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台账、提供材料。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工作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工作实绩等问题,不得将协助事项列入考核内容。 通知强调,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其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由相应的党政群机构负责提供,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规范提升村级办公场所,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推行开放式办公,实现办公面积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集中开展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标识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巩固“万能章”治理成果。指导培训村干部依法依规、高效便民出具证明事项,最大程度方便居民群众办事。(程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