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彦川 通讯员 赵江)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5月1日起,对具有本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服务补贴。 《办法》明确,将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纳入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管理,各级民政及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等基础信息,并持相应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等代为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月发放。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格复核。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经县级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