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告第566号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藏南地区部分地名进行了标准化处理。现正式公布第四批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共30个)。 附件:1.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第四批)
2.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第四批)分布图 民 政 部
2024年3月30日
民政部公告第566号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藏南地区部分地名进行了标准化处理。现正式公布第四批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共30个)。 附件:1.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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